【教育部函】修正「教育部及所屬機關(構)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 與研討(習)會管理要點」第二點、第六點規定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
一、檢送「教育部及所屬機關(構)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(習)會管理要點」第2點、第6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。
二、另於修正分行日前已核定尚在執行期間之補(捐)助及委辦計畫,得於原計畫總額內依本次修正標準調整支應。

發布者:主計室 發布日期:2024-08-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