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教育部函】函轉行政院修正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」及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、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」,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,請依說明二辦理,請查照。

一、依據行政院112年10月20日院授主預字第1120103155號函(附原函影本及附件)辦理。

二、旨揭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修正生效後,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、舊規定者,其於舊規定出差日適用舊規定,於新規定出差日適用新規定。另修正後所需經費,仍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。

發布者:主計室 發布日期:2023-10-30